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配偶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加名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离婚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产分最终分居。婚前后给后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买房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配偶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诉讼中,

法院审理认为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婚前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十年前,并结合给予目的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
庭审中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在离婚诉讼中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离婚过错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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